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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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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適用范圍
1.3.1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突然發(fā)生且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有重大社會影響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3.2 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按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過程、性質和機理,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結構坍塌安全事故;
(2)特種設備或施工機械安全事故;
(3)施工圍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場地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發(fā)生的各種重大質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設中發(fā)生的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事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應急預案執(zhí)行。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應急處置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輕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危害。
1.4.2 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下,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屬流域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包括項目代建機構,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負責相應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3 集中領導、統(tǒng)一指揮,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水利部予以協(xié)調和指導,水利部所屬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積極協(xié)調配合,動員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xiàn)場應當設立由當地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xiàn)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集中領導、統(tǒng)一指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在事故現(xiàn)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事故處置活動。
1.4.4 信息準確、運轉高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協(xié)作,快速處置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預案。
1.4.5 預防為主,平戰(zhàn)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正常情況下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以及完善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2.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2.1 協(xié)調機制及相關部門職責
水利部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lián)絡協(xié)調機制,在啟動本預案時統(tǒng)一行動、密切配合、提高應急效率。
2.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見附錄2。
2.3 水利部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3.1 水利部設立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如下:
指揮長:分管工程建設的副部長;
副指揮長:建設與管理司司長(兼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辦公廳副主任,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成員:規(guī)劃計劃司、人事勞動教育司、監(jiān)察部駐水利部監(jiān)察局、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水利水電規(guī)劃設計總院的主要負責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未在京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名先后遞補)。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擬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制度和辦法;
(2)監(jiān)督、指導和協(xié)調流域機構以及各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預案措施,做好事故發(fā)生后的應急處置、信息上報和發(fā)布、善后處置等工作;
(3)指導、協(xié)調和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及時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信息,根據事故情況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5)組織事故調查工作,或配合國務院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職能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及評估工作;
(6)為地方提供事故處理的專家和技術支持,組織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2.3.2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其組成如下:
主任:建設與管理司司長;
副主任:人事勞動教育司副司長、建設與管理司副司長(分管水利工程建設);
聯(lián)絡員:建設與管理司有關處室工作人員。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在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的日常事務工作;
(2)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傳達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指令,協(xié)調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匯總事故信息并報告(通報)事故情況,組織事故信息的發(fā)布工作;
(4)負責水利部直管(水利部或流域機構直接負責建設管理,下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
(6)承辦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3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專家技術組、事故調查組等若干個工作組(以下統(tǒng)稱為“工作組”),根據需要及時組建并開展工作。
工作組的具體設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有關專家從水利部安全生產專家?guī)熘羞x擇,特殊專業(yè)或有特殊要求的專家,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商請有關部門推薦。各工作組在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xié)調下,為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提供專業(yè)支援和技術支撐,開展具體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專家技術組:根據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集和組織安全、施工、監(jiān)理、設計、科研等相關技術專家,分析事故發(fā)生原因,評估預測事故發(fā)展趨勢,提出消減事故對人員和財產危害的應急救援技術措施和對策,為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及現(xiàn)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支持。
(2)事故調查組:按照事故調查規(guī)則和程序,全面、科學、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關事件,詳細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程度,分清事故責任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意見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4 流域機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制定流域機構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以及職責,可參照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結合流域機構的職責與水利工程項目管理的實際制定。應急預案需經水利部核準并抄送流域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下同)。
2.5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機構及職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和水利部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以及職責,可參照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逐級上報備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應急預案報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機構備案。
2.6 項目法人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組成如下:
指揮: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
副指揮:工程各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
成員:工程各參建單位有關人員。
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有:
(1)制定工程項目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責任,落實應急救援的具體措施;
(2)事故發(fā)生后,執(zhí)行現(xiàn)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報告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防止事故的擴大和后果的蔓延,盡力減少損失;
(3)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定并控制事故現(xiàn)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qū)等;
(5)按照應急預案,做好與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lián)系溝通;
(6)配合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發(fā)布和通報有關信息;
(7)組織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8)落實并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情況;
(9)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10)完成事故救援和處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法人的主管部門備案。
發(fā)布:2007-08-10 11: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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