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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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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關(guān)于保證金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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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chǔ)設(shè)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關(guān)于保證金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nèi),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設(sh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發(fā)布:2007-07-23 11: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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