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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合同的訂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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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員考試《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合同的訂立:承諾

①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達到要約人。

②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③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③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⑤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⑥ 承諾的內(nèi)容應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⑦ 承諾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非實質(zhì)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已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責任編輯:lwg
發(fā)布:2007-08-04 12:2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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