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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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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問題】什么情況下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

【解答】涉及如下五種情形之一者,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市區(qū)改建,需要調(diào)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因國有劃撥土地不得出租、轉(zhuǎn)讓等,只能供批準的用地單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如果單位撤銷,或遷移不再需要使用,則應交回國家。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

責任編輯:風信子
發(fā)布:2007-08-04 12:4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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