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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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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采購合同管理第四章命題點: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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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時間及澄清與修改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如下:

(1)澄清和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2)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 日內(nèi)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下-個環(huán)節(jié)的招標投標活動。

(3)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的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發(fā)布:2007-08-06 17:3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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