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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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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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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合同性質不同撤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轉化要看事后的確認

  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為無效,未撤銷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在權利人確認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27.附條件合同

  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據(jù)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附條件應滿足的條件

  將來發(fā)生而非已經(jīng)發(fā)生

  不確定發(fā)生而非必然發(fā)生

  是約定條件而非法定條件

  條件應合法并不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8.附期限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jù)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9.合同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30.合同履行的主體

  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債務人

  債務人的代理人

  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責任由債務人承擔

  履行受領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債權人

  約定受償?shù)牡谌耍瓊鶆杖宋聪虻谌寺男袀鶆?,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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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4:0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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