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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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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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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35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例如,某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若工程成果獲得當?shù)卣u選的“××杯”獎,則發(fā)包人額外支付20萬元。在此,“獲得‘××杯’獎”,即是“發(fā)包人額外支付20萬元”這一特別約定的生效條件。

  在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成就之前,當事人不應違背法律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為自己利益不正當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而應聽任條件的自然發(fā)生,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二、附期限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與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針對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屆滿將決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針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該期限將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實際實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合同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

  注意: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都是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區(qū)別: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fā)生的事實,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

  2Z202040合同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規(guī)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jù)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實現(xiàn)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適當?shù)赝瓿珊贤x務的行為。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合同履行的主體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領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債務人,也包括債務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親自履行者除外。另外,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第三人也可為履行人。但是,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責任卻要由原債務人承擔。

  舉例:某承包人委托某進出口代理商進口成套設備,該代理商依約以自己名義與境外設備供應商訂立進口合同,該合同雙方約定該供應商將設備運至項目現(xiàn)場,接受人為該承包人。本例即屬于上述“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形。

  三、合同條款空缺

 ?。ㄒ唬┖贤瑮l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ǘ┙鉀Q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guī)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guī)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guī)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jù)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jù)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qū)間。

  “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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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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