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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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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輔導:工程變更與合同價款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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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變更概述

  1.1工程變更的分類:改變施工時間和順序,更改部分設計,增加工程量,其他變更。

  1.2工程變更的處理要求

  (1)如果必須變更,應盡快變更。

 ?。?)工程變更后,應盡快落實。

 ?。?)影響應作進一步分析。

  2.工程變更的程序

 ?。?)發(fā)包人變更。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對原設計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通知。承包人對于發(fā)包人的變更通知沒有拒絕的權利。變更超過原標準或批準規(guī)模時,須經原規(guī)劃部門和其他部門審批,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圖紙說明。

 ?。?)承包人變更。承包人應當嚴格按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須經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須經原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的圖紙和說明。

 ?。?)設計變更事項。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包括以下變更:

 ?、俑挠嘘P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谠鰷p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鄹淖冇嘘P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芷渌嘘P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工程變更的確認: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4.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

  4.1.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

  設計變更發(fā)生后,承包人在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

  4.2.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5.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5.1工程變更的范圍

  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5.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5.2變更程序

  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fā)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

  1.指示變更

  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

  5.3變更估價

  1.變更估價的原則

 ?。?)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或價格,應以該單價計算變更工程費用。變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fā)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單價。

  (2)工程量表中雖列有同類工作的價格,但不適用,則應在原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價格。

 ?。?)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單價或價格。

  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guī)定的單價或價格加以調整:

 ?。?)此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guī)定的變動大于10%;

 ?。?)工程量變更與對該工作規(guī)定的單價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3)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l%.

  5.4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

  工程師發(fā)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款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xié)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

  5.5承包商申請的變更

  5.5.1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承包商認為如果采納其建議將可能:

  1)加速完工;2)降低業(yè)主實施、維護或運行工程的費用;3)對業(yè)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4)為業(yè)主帶來其他利益。

  5.5.2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5.5.3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的條款規(guī)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xié)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備設計資質,可以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分包。

  5.5.4接受變更建議的估價。

  1)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的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一筆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金額差額的一半(50%):

  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后續(xù)法規(guī)變化做出的調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

  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yè)主而言已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2)大于減少合同價格1)對業(yè)主的好處,則沒有該筆獎勵費用。

  按照計日工作實施的變更

  對于一些小的或附帶性的工作,工程師可以指示按計日工作實施變更。這時,工作應當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計日工作計劃表進行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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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1 10:4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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