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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通知》(財建[2011]61號),現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有關示范申請要求具體通知如下:
一、示范內容及要求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集中推廣重點區(qū)。
1.為進一步突出重點,放大政策效應,2012年將在資源豐富、建筑應用條件優(yōu)越、地方能力建設體系完善、工作基礎較好的省(區(qū)、市),啟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集中推廣重點區(qū)示范。對地方上報的集中推廣工作方案,將進一步修改與完善,由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予以聯合批復,確認重點推廣區(qū)域內新增示范市縣及已批復市縣的新增推廣任務,并分期分批逐年啟動,撥付相應的補貼資金。
2.對太陽能資源豐富且已出臺太陽能強制推廣政策的省份,可制訂太陽能綜合利用工作方案,提出太陽能新型技術推廣應用示范工程,被動式太陽能房、農村中小學太陽能采暖、學校及醫(yī)院集中太陽能熱水供應等工程方案及推廣面積,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將對太陽能綜合利用工作方案予以審核批復,并撥付相應補助資金。
(二)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
1.為確保示范效果,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將優(yōu)先在具備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基礎、相關能力建設體系相對完善的市縣中安排,申請示范的市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應已具備一定規(guī)模,其中城市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不小于150萬平方米,縣不小于25萬平方米。對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的審批,將向深層地熱能梯級利用等新技術推廣應用傾斜,并適當放寬已有推廣面積標準要求。
2.申請示范的市縣應按照《財政部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加快推進農村地區(q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的要求編寫申請材料,并填寫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表(見附件1),通過省級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每個省(區(qū)、市)上報示范市不超過2個,縣不超過4個。
3.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對各地申請上報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入圍市縣,并組織對入圍市縣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已有推廣面積、相關能力建設情況等,最終確定中央財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
(三)已批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新增推廣面積。
1.為進一步挖掘應用潛力,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對前期示范效果好,推廣面積基本完成的示范市縣將繼續(xù)給予支持,追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面積。申請2012年追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的示范市縣,2010年前(含2010年)批準的示范市縣應全部完成示范推廣任務,2011年批準的示范市縣完成任務量應超過70%。
2.申請追加推廣面積指標的示范市縣應編制實施方案(見附件2),提出申請追加的推廣面積指標,其中示范市不應小于150萬平方米,示范縣不應小于30萬平方米,并按財辦建[2011]38號文件要求上報實施情況核查表及實施項目進度表。
3.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將組織對申請追加推廣面積指標的示范市縣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前期示范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能力建設情況等,從而確定支持對象。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示范區(qū)(鎮(zhèn))。
1.為進一步整合政策資源,鼓勵在綠色生態(tài)城、綠色低碳重點小城鎮(zhèn)建設中,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作為約束性指標,明確推廣面積目標,實施集中連片推廣。
2.申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示范區(qū)(鎮(zhèn))應滿足財辦建[2011]38號文件要求,編制完成綠色生態(tài)城區(qū)、綠色低碳重點小城鎮(zhèn)總體規(guī)劃及相關專項規(guī)劃。兩年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示范區(qū)推廣面積不低于200萬平方米,示范鎮(zhèn)不低于12萬平方米。
3.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聯合確定的綠色重點小城鎮(zhèn)享受相應補貼政策,應及時編制實施方案,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上報。
4.申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示范區(qū)(鎮(zhèn))應編制實施方案(見附件3),并通過省級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每個?。▍^(qū)、市)上報的示范區(qū)鎮(zhèn)均不超過2個。
5.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對各地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入圍的集中連片推廣示范區(qū)(鎮(zhèn)),并組織對入圍區(qū)(鎮(zhèn))的已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基礎及成效進行實地核查,最終確定支持對象。
(五)征集重大推廣應用示范項目。
各?。▍^(qū)、市)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項目予以調查、統(tǒng)計,對單個項目推廣應用面積超過百萬平方米的重大項目給予重點關注,并填寫重大推廣應用示范項目統(tǒng)計表(詳見附件4),各?。▍^(qū)、市)應對重大項目給予積極支持,財政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也將通過現有資金政策渠道予以適當支持。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科技研發(fā)及產業(yè)化項目。
關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科技研發(fā)及產業(yè)化項目的申請,比照財辦建[2011]38號文件執(zhí)行,并進一步提高技術門檻要求,鼓勵重大技術創(chuàng)新研發(fā)。
二、申請程序
1.省級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qū)域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各類項目申請進行匯總,于2012年2月1日前將申請文件報送至財政部經濟建設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節(jié)能與科技司,將相關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附電子版)報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管理辦公室。資金申請將本著成熟一批、申報一批的原則,對條件成熟的項目,實行動態(tài)申報,不斷補充完善項目庫。
2.聯系人及電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綜合處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節(jié)能與科技司 胥小龍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管理辦公室 郭梁雨 010-88082216。
附件:1.已建成投入運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新增推廣應用面積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3.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示范區(qū)(鎮(zhèn))建設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4. ?。▍^(qū)、市) 年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大推廣示范項目統(tǒng)計表
財政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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