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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強化綠色建筑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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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綠色建筑建設管理,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fā)展,近日,天津市出臺了《綠色建筑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2萬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萬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區(qū)、新建城鎮(zhèn)等民用建筑應當率先執(zhí)行綠色建筑標準。

  根據(jù)《辦法》,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2萬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萬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區(qū)、新建城鎮(zhèn)等民用建筑應當率先執(zhí)行綠色建筑標準。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jù)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建設、設計、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加強綠色建筑項目執(zhí)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筑施工專項方案的監(jiān)督檢查。對未按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的相關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yè)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筑評審。綠色建筑項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國家、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按國家規(guī)定頒發(f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2.06.11 陸建

    發(fā)布:2007-07-20 16:0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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