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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名師剖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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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一、 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除法》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guī)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一)起訴和受理1.起訴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笫108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2.受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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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睹袷略V訟法》第115條規(guī)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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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庭調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2.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

  3.法庭筆錄《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guī)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的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1.上訴期間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對于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三、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再審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統(tǒng)內部主動提起,也可依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提起,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而提起。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所以,如果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建筑公司有機會改變二審作出的判決。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也意味著二審的結果可能會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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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1:2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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