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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計價復習資料——政府的定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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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定價行為——政府定價的商品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①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shù)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shù)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jù)。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政府應當依據(jù)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責任編輯: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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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9 14:4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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