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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款期中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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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付款是發(fā)包人為幫助承包人解決施工準備階段的資金周轉問題而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機械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施工隊伍進場等。工程是否實行預付款,取決于工程性質、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發(fā)包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guī)定。工程實行預付款的,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或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當合同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沒有約定時,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印發(fā)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規(guī)定辦理:

(1)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fā)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若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預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fā)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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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0 10:1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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