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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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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課程講義: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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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位權(熟悉)

  (一)概念

  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ǘ┮?guī)定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存在并確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1)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

 ?。?)兩種債權不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帶有人身性質(zhì))

  5.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

  6.受領之后將財產(chǎn)交給債務人,不能直接占有

  7.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8.如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六、撤銷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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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對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xiàn)的不當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規(guī)定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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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

  2.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 債權成立之后

  3.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

  4.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侵害債權人的債權

  5.在債務人處分行為是有償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

  (四)行使期限

  1.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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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1: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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