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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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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從表面上看,該合同承包人(被掛靠人)具有符合建設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條件,其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并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yè)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掛靠人實際施工并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guī)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fā)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發(fā)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fā)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qū)分處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fā)包人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則不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人作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有效,是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基礎。

發(fā)布:2007-07-23 11:0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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