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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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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來源

  審判長、審判員:
  針對大富公司的上訴意見,作為被上訴人耀江園藝公司的代理人,對于本案,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從本案證據來看,本案事實其實很簡單,也很清楚。
  2003年9月被上訴人耀江園藝公司從上訴人大富公司處承包了富春江花園的綠化工程,后于當年11月補簽了書面的《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耀江園藝公司及時向大富公司提交了相應的工程竣工報告及結算報告。大富公司相關負責人收到上述文件后,也于其后相繼在上述文件上予以簽收。鑒于大富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合理期間內并未提出異議,且就該工程,至今為止,大富公司僅向耀江園藝公司支付了20萬元工程款,因此耀江園藝公司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也依法支持了耀江園藝公司的訴訟主張。
  二、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關于送達。
  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之一是:上訴人及上訴人之法定代表人從未收到原審法院的開庭傳票,換言之,他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但是大富公司的這一主張是與事實相違背的。本案卷宗中所保存的相應的送達回證及大富公司在送達回證上所蓋印章就可以很清楚的證明原審法院已經將相應的訴訟文書送達至大富公司,因此就原審判決的程序而言,完全合法。
  2、關于雙方簽訂的《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
  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之二是它與耀江園藝公司從未簽訂過該份《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應該講,這種主張是與本案證據不相符合的。
  首先、這份《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是經過雙方蓋章確認的,這上面有大富公司的公章,而且,該合同原件就在卷宗中。
  其次、在大富公司提出了這樣的上訴理由后,為了證明合同上的公章確實為大富公司所擁有,代理人還專門跑了一趟工商局調取了大富公司相關的工商檔案,從大富公司在工商檔案中也用了同樣的公章就可以看出:《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確實為大富公司所簽。
  3、關于大富公司所提出的雙方只有口頭協(xié)議及有關工程質量的上訴理由。
  對于這兩項上訴理由,首先我要說,這兩項上訴理由比前兩項要有進步。為什么這么講?因為前兩項是完全無視事實,而這兩項上訴理由至少它承認了雙方之間確實存在綠化工程的施工關系,換句話講,大富公司至少承認了耀江園藝公司確實為它進行過相應的綠化工程,這總比無視事實否認一切要好,所以說,有進步。

發(fā)布:2007-07-23 11: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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