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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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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及時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資質;
  (二)不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lián)營、內部承包等轉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未招標的;
  (四)至起訴前發(fā)包方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建設工程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
  第二條因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原因合同無效,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由轉包方和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由各方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根據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參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據實結算。承包方不具備法定資質的,按等外標準取費。
  按上述結算方法計算的工程款數(shù)額與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數(shù)額的差值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分擔。
  第四條 承包方墊資施工的,發(fā)包方應按約定向承包方返還墊資款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條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方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取得與承接工程相符的資質等級,應認定合同有效。
  第六條發(fā)包方以排擠其他投標人為目的,利用其在簽約中所處的優(yōu)勢地位,就同一建設工程除與承包人公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強迫承包人簽訂另一份工程價款、工期等方面與中標簽訂的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發(fā)包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應認定招標投標時簽訂的合同有效。
  第七條轉包合同無效。轉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請求發(fā)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發(fā)包方同意轉包的除外。
  發(fā)包方同意轉包的,轉承包方有權提起以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發(fā)布:2007-07-23 11:1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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