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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需提供10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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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需提供10項證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guī)定,承包方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其所提出的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需要提交的證據主要有:
  1.建筑工程承包書面合同,包括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
  2.開工日期、延期開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3.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證明材料。
  4.材料供應方式、未按約定標準或期限供應材料或雙方協(xié)商變更材料的證明材料。
  5.工程質量鑒定結論。6.峻工報告、延期峻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7.峻工驗收日期,未按期竣工驗收原因的證明材料。
  8.工程結算方式。雙方簽證的決算報告或建設銀行審定的決算。
  9.保修期內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的范圍、時間和承包人拒絕維修,發(fā)包人委托他人維修費用的證明材料。
  10.違約方的主要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承包方所提供的這些證據或證據線索務必要真實可靠,不能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也不能指示或賄買他人作偽證,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發(fā)布:2007-07-23 11:1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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