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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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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中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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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發(fā)出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遞交投標文件是要約,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一旦中標,投標人將受投標書的拘束;投標書的內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招標人向中標的投標人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招標人同意接受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條件,即同意接受該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屬于承諾。因此,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不但是將中標的結果告知投標人,還將直接導致合同的成立。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如果投標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招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拒絕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也必然給中標人造成損失。因此,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只能按照中標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要求招標人賠償。

    3)招標人的告知義務——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不但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還應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的這一告知義務是《招標投標法》要求招標人承擔的義務。

發(fā)布:2007-08-07 12:2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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