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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投標人的法律責任

    投標人的法律責任,是指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按照投標人承擔責任的不同法律性質,其法律責任分為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1)投標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投標人的民事責任,是指投標人因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合同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國對于投標人的行為規(guī)范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guī)范中。

    投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為:中標無效、承擔賠償責任、轉讓無效、分包無效、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等。

    1)中標無效的民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53條中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fā)生,串通投標的行為表現為:各投標人之間彼此達成協議,輪流獲取中標;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是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等。串通投標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中標行為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54條中規(guī)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一般出于以下幾種原因:投標人沒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不具備國家要求的或招標文件要求的從事該招標項目的資質;投標人曾因違法行為而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是因違法行為而被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從事相關業(yè)務的資格等。投標人除以他人名義投標外,投標人還可能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如偽造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在遞交的資格審查材料中弄虛作假等。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了上述的行為即屬違法行為,將導致中標的無效。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7條中規(guī)定,“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

    2)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54條中規(guī)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投標人弄虛作假的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的賠償范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如因騙取中標導致中標無效后重新進行招標的成本等;間接損失如項目的預期收益的損失等。本條所定的損害賠償對象是因投標人的騙取中標行為而遭受損害的招標人。

    3)轉讓無效、分包無效的民事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58條中規(guī)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

    投標人在中標后,不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中標項目分包的,投標人就應當承擔轉讓無效、分包無效的責任。該無效為自始無效,即從轉讓或者分包時起就無效。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對無效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投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投標人的行政責任是指投標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投標人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yè)、取消投標資格及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1)《招標投標法》中關于投標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方式的規(guī)定。

    ①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②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③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④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⑤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部門規(guī)章中關于投標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行為和方式的規(guī)定。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等規(guī)定,對投標人行政法律責任均作出了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

    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因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有:

    ①警告;

    ②對單位責令停業(yè)整頓;

    ③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④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⑤罰款,對違法行為的罰款的處罰是雙罰制,即處罰違法的單位也處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⑥取消參與投標的資格,根據其違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取消其參與投標的資格時間從最低的1年到3年不等,但如果中標人有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情況,其處罰參與投標的資格期限比其他違法行為要更為嚴厲其取消參與投標的最低期限為2年,最高的期限為5年;

    ⑦沒收投標保證金;

    ⑧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公告等。

    (3)投標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投標人的刑事責任是指投標人因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責任是投標人承擔的最嚴重的一種法律后果。

    1)承擔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招標人利益的,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2)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投標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承擔行賄罪的刑事責任。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發(fā)布:2007-08-07 12:3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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