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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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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師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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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在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擇優(yōu)聘任相應級別專業(yè)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jiān)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yè)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執(zhí)業(y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制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shù)量、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繼續(xù)教育等注冊執(zhí)業(yè)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vage
發(fā)布:2007-08-11 15:4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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