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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整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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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fā)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guī)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guī)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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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7 10:2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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