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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采購合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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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就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宜所達成的、明確相互問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xié)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根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依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的,政府作為合同中的出讓人,與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讓人地位平等,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讓合同才能成立。政府雖在合同中表達國家意志,但國家意志在合同中僅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對他方并不具有強制性。沒有受讓人的同意,國家的單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對他人產生約束力。出讓合同確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在于設定不動產物權。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fā)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現(xiàn)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在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后才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效力。

發(fā)布:2007-08-06 17:2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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