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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fā)《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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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指出,2006年中央頒布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在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培養(yǎng)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推動學習型政黨建設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條例》體現了中央關于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訓實踐中創(chuàng)造的新經驗新成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干部教育培訓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培養(yǎng)造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推動學習型、服務型、創(chuàng)新型馬克思主義執(zhí)政黨建設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zhí)行《條例》,進一步加強理想信念和黨性教育,完善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yōu)化培訓隊伍,全面提高質量和效益,切實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真正把培養(yǎng)造就高素質執(zhí)政骨干隊伍的任務落到實處,為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培養(yǎng)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干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zhàn)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zhàn)略布局,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執(zhí)政意識、提高執(zhí)政能力為重點,把“三嚴三實”要求貫穿干部教育培訓全過程,培養(yǎng)造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推動學習型、服務型、創(chuàng)新型馬克思主義執(zhí)政黨建設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yè)、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執(zhí)行本條例。

第四條 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服務大局,按需施教。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需要,結合干部崗位職責和健康成長需求,開展教育培訓,全面提高質量和效益。(二)以德為先,注重能力。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方針,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guī)黨紀教育,將能力培養(yǎng)貫穿始終,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三)分類分級,全員培訓。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增強針對性,確保全覆蓋。(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圍繞中心工作,以問題為導向開展教育培訓,引導干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五)與時俱進,改革創(chuàng)新。適應形勢任務發(fā)展變化,遵循干部成長規(guī)律和干部教育培訓規(guī)律,堅持開放辦學,完善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yōu)化培訓隊伍,不斷推進干部教育培訓理論創(chuàng)新、實踐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六)依法治教,從嚴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訓法規(guī)制度,依法依規(guī)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guī)劃、制度建設、宏觀指導、協(xié)調服務、督促檢查等職能。

全國干部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的業(yè)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qū)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籌研究部署。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qū)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干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干部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干部所在單位未按規(guī)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由部門負責。

雙重管理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經協(xié)商,也可以由協(xié)管方負責。

第十條 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復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

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二條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干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和優(yōu)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條 干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二)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五)在職期間的崗位培訓;(六)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yè)務培訓;(七)其他培訓。

第十五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

其他干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第十六條 干部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完成規(guī)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干部因故未按規(guī)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干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干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xù)。

第十八條 干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九條 干部教育培訓堅持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yǎng)、政治理論、政策法規(guī)、道德品行教育培訓為重點,并注重業(yè)務知識、科學人文素養(yǎng)等方面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干部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條 政治理論教育重點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培訓,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史國史、國情形勢等教育培訓,引導干部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提高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領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對黨員干部,必須加強黨性教育,重點開展黨章、黨的宗旨、黨規(guī)黨紀、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黨風廉政建設等教育培訓,引導黨員干部增強黨的意識、宗旨意識、執(zhí)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規(guī)矩意識,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

對黨外干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二十一條 政策法規(guī)教育重點加強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guī)教育,開展黨中央關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部署的培訓,提高干部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水平。

開展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干部國家安全意識和推進國家安全建設的本領。

第二十二條 業(yè)務知識培訓應當根據干部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加強各種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幫助干部提高專業(yè)素養(yǎng)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科學人文素養(yǎng)教育應當按照提高干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開展哲學、歷史、科技、文學、藝術和軍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訓,幫助干部加快知識更新、優(yōu)化知識結構、拓寬眼界視野。

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條 干部教育培訓以脫產培訓、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干部調訓計劃,選調干部參加脫產培訓,對重要崗位的干部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干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應當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為基本內容,在自學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季度不少于1次集體學習研討。

第二十七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絡培訓制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guī)范的干部網絡培訓體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干部在職自學制度。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干部在職自學,并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guī)范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yōu)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三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干部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創(chuàng)新。

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yōu)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fā)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在干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加強社會主義學院建設。

第三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yè)系統(tǒng)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專業(yè)化辦學水平,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

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yōu)化配置,增強辦學活力和實力。

充分發(fā)揮現場教學基地作用,統(tǒng)籌規(guī)劃、規(guī)范管理,提升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對違反規(guī)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培訓內容,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優(yōu)化學科結構,改進課程設計,創(chuàng)新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辦好基礎較好、優(yōu)勢明顯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六條 實行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準入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相應的準入標準。不得組織干部到沒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培育和規(guī)范干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和推動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規(guī)范運作、優(yōu)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能進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規(guī)范干部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嚴禁借干部教育培訓之名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實行干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八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培養(yǎng),嚴格管理,促進交流,優(yōu)化結構,提高素質。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理論研究。

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

第三十九條 按照政治合格、素質優(yōu)良、規(guī)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干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四十條 從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從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聯系實際開展教學,有的放矢,力戒空談,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和實踐鍛煉制度,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三條 選聘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領導干部、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先進模范人物、優(yōu)秀基層干部等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fā)揮兼職教師的作用。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h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到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高等學校等授課。

第四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應當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有條件的地區(qū)和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訓師資庫。

第四十五條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訓課程開發(fā)和更新機制,構建富有時代特征和實踐特色、務實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訓課程體系。

第四十六條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重點開發(fā)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領域理論和實踐創(chuàng)新的精品課程。

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干部教育培訓精品課程庫,實現優(yōu)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七條 適應不同類別干部教育培訓的需要,著眼于提高干部綜合素質和能力,逐步建立開放的、形式多樣的、具有時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訓教材體系。

第四十八條 堅持干部教育培訓教材的開發(fā)和利用相結合,做到與時俱進、科學規(guī)劃、編審分開、講求實效。

第四十九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教材編寫、出版、發(fā)行、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全國干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干部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guī)劃,審定全國干部教育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按照教材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訓教材,積極選用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編寫、推薦的權威教材和學習讀本,并可以選用國內外優(yōu)秀出版物。

第五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證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jié)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加大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干部教育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yōu)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八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五十二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考核和激勵機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干部的學習態(tài)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yǎng)和作風養(yǎng)成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條 干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qū)分不同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脫產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培訓和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干部所在單位實施。

干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強對干部學習培訓的考核與監(jiān)督。

第五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當將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干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干部任免審批表。

第五十六條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訓評估制度,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項目及課程的評估。

第五十七條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指導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改進工作。

第五十八條 干部教育培訓項目評估由項目委托方組織實施。

項目評估的內容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評價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作為確定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干部教育培訓課程評估由教育培訓機構組織實施。

課程評估的內容包括教學態(tài)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發(fā)布:2007-11-05 17:1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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