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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級建造師考試資料: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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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

 ?。?)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

  合同義務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移。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2)經(jīng)債權人同意

  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債務與債務人的人身有密切聯(lián)系,諸如,以特定債務人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別人身信任為基礎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義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二,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債務不得轉移,則這種約定應當?shù)玫阶袷亍?/p>

  其三,如果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不得轉讓債務,則該合同債務不得轉移。例如《建筑法》第28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這就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債務不得轉移的情形。

  (3)轉移的效力

  1)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隨之轉移,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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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4:0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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