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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合同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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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合同權利轉讓條件

  ■合同權利須有效存在

  ■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同權利轉讓協議

  ■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三不得轉讓)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符合法定的程序

  ☆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只需通知,無須債務人同意)

  ☆權利轉讓通知不得撤銷,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規(guī)定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應辦理

  37.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受讓人成為合同新債權人

  ■其他權利隨之轉移(三權利)

  ☆從權利隨之轉移

  ☆抗辯權隨之轉移

  ☆抵消權隨之轉移

  ☆合同的法律效力

  38.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

  ■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第三人須與債務人達成協議

  ■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三不可轉移)

  ☆與債務人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債務不可轉移

  ☆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不可轉移

  ☆法律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務不可轉移(如轉包)

  ■符合法定程序

  ☆債務轉移,應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必須經債權人同意,不是通知債權人)

  ☆法律規(guī)定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應辦理

  39.合同義務轉移的效力

  ■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抗辯權隨之轉移

  ■從債務隨之轉移

  40.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條件

  ■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原合同必須有效

  ■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符合法定程序(必須經合同相對方同意)

 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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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1:2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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