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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專家輔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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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違約責任

 ?。ㄒ唬┻`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nèi)約定。

 ?。?)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1.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2)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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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30 12:4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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