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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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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問題】發(fā)包人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得行賄其工作人員,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解答】工程施工合同中以向發(fā)包人人員行賄作為違約條件的情形確實存在。但是如何認定,在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中確實是個難題。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其是否成就即符合合同的約定,必須能夠通過民事證明方法來確定。由于行賄行為是否存在無法通過民事審判予以認定,如果沒有司法機關(guān)的認定結(jié)論或者判決,只能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認定。另一方面,合同將行賄約定為民事合同的條件是否妥當并認定其效力,也有較大爭議。畢竟行賄行為自身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該條件的設(shè)立極易造成一方誘導另一方實施違法行為。實務(wù)中即使不考慮效力問題,僅僅考慮事實是否發(fā)生,也需要依據(jù)較嚴格的標準予以認定。在沒有司法確認的情況下應認定條件未成就。

  以上內(nèi)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發(fā)布:2007-04-30 09:4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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