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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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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問題】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其數(shù)額應如何確定?

  【解答】建設工程遲延竣工造成的損失往往較大,為發(fā)包人所重視。如果施工合同中對損失如何計算進行了約定,合同的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合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如何確定損失的范圍一直存在爭議,實務中處理的結(jié)果也各異。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在實務中并不具有操作性。如果是自用房屋因延期竣工一般參照租金損失計算。如果是開發(fā)商的商品房可能存在開發(fā)商對購房人的違約賠償問題,是不是承包人能夠預見的情形爭議較大。支持和不支持的情形均有出現(xiàn)。為避免執(zhí)行上的問題,應在合同中進行明確。

  以上內(nèi)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發(fā)布:2007-04-30 09: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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