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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復習要點:缺陷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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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一般地缺陷責任期是多長時間?

  有無法律規(guī)定?還是具體合同具體約定?

  在FIDIC合同條件中,被稱為缺陷通知期?兩者有何區(qū)別?

  【回答】學員zhongdefeng,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好,缺陷責任期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國際上最長為十二個月,即一年。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shù)。

  兩者的具體區(qū)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chǎn)品發(fā)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難免有發(fā)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guī)定。

  缺陷責任期在 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文件》(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問題所屬科目: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計價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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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30 10:2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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