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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復習要點: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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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1、效力待定合同的第4條說: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法人在超越權限簽訂合同,則該代表行為有效。既然“有效”為什么還叫做效力待定合同?

  2、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區(qū)別?在教材的什么位置可以找到這兩個概念的定義?謝謝!

  【回答】學員您好:

  1、關于這一條應該這樣理解,對于法人越權訂立的合同,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此法人越權,那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那此合同就是無效的。所以這里認為這樣的合同效力待定,也就是有待核實相對人是否知道該法人越權的情況,核實下來之后,此合同的效力就可以確定了。

  2、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我國法律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相關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經(jīng)相應登記機構登記公示,可以代表某組織實施法律行為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具體請您參見教材P4、5,關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解釋。

  ★問題所屬科目: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責任編輯: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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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3 14: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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