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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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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資質或掛靠承包導致合同無效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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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資質或掛靠承包導致合同無效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關于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yè)或個人利用、借用有資質施工企業(yè)的經(jīng)營資質,或者以聯(lián)營、承包、掛靠等形式變相使用有資質施工企業(yè)的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情形,其工程價款的確定。需要強調(diào)的是,此類糾紛從性質上講為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系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原則上應由合同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工程價款應給付合同施工方,建設方對實際施工人不負有直接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如實際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的,經(jīng)審理查實,應駁回其起訴,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如果實際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張權利或因破產(chǎn)、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原因不能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方可以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合同施工方未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的,還應追加其為訴訟當事人。

發(fā)布:2007-07-23 11:0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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