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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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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經(jīng)濟重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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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62、撤銷權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6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64、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chǎn)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165、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

  16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

  16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的:經(jīng)過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nèi));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16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

  169、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70、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7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72、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

  17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74、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fā)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

  17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76、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yè)的合并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177、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178、合同終止: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其他情形。

  179、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80、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81、當事人一方依照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8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8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84、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85、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186、保證人::法人、其他組織、公民。

  187、不能做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188、保證責任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189、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chǎn)(主要是不動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

  190、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廠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chǎn);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191、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時,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chǎn)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92、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chǎn)或權利優(yōu)先得到清償?shù)膿7尚袨椤?/p>

  193、質押擔保的當事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質人移交的動產(chǎn)為質物。

  194、質押:動產(chǎn)質押和權利質押。

  195、動產(chǎn)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196、可質押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轉讓的股份、股票;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可質押的其他權利。

  197、留置:當事人一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chǎn),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留置權。

  198、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

  199、留置權的消滅:債權消滅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200、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guī)定應給付的款額內(nèi),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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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奮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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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0: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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