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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復習要點:關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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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老師:教材中提到(1)永久性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現(xiàn)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應如何理解?

  是否可理解為可索賠一部分材料、設備損失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但教材300頁明確說明不可抗力只可索賠工期,這里是否有矛盾?謝謝!

  【回答】學員fjw11523,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這是不矛盾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問題所屬科目: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計價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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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30 10:2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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