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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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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

    (1)招標投標爭議仲裁的含義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xié)議,爭議發(fā)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就是通過仲裁解決招標投標中的爭議??梢酝ㄟ^仲裁解決招標投標爭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民事主體間沒有仲裁合約,但發(fā)生爭議后達成了仲裁條款;

    2)雙方發(fā)生爭議是在合同訂立后,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

    3)招標文件規(guī)定通過仲裁解決招標投標中的爭議,投標文件明確接受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2)仲裁的原則

    1)自愿原則:解決合同爭議是否選擇仲裁方式以及選擇仲裁機構本身并無強制力。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jù),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jù)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裁終局原則: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基于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是糾紛當事人愿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仲裁協(xié)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項:

    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xié)議的作用。仲裁協(xié)議有以下作用:

    ①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xié)議的約束;

    ②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

    ③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

    ④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xié)議進行仲裁。

    (5)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6)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有3名仲裁員組成和1名仲裁員組成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7)開庭和裁決

    仲裁通過開庭查明事實,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決。

    1)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2)證據(jù)——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

    3)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4)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8)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9)執(zhí)行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國家應建立裁決的執(zhí)行制度,在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時,強制當事人履行。如果沒有執(zhí)行制度,仲裁的法律效力將無從體現(xiàn)。由于仲裁委員會本身并無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發(fā)布:2007-08-07 12:2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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