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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建設項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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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2月建設部在南寧召開關于建筑市場整頓規(guī)范會議,各方面專家認為我國政府投資工程管理方式最大的問題是投、建、管、用交叉,混為一體,缺乏相互之間的制約機制。新的思路是,按照“建管分離”和專業(yè)化管理的原則,確立責任主體。既可以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如工務局,直接組織政府工程的實施;也可以組建項目管理公司等,實行代建制。之后,許多城市紛紛試行建設項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然而,我國的項目管理研究起步較晚,實踐中的管理模式也比較單一,對代建制的研究更少。結合上海軌道交通M3北延伸工程(以下簡稱M3)試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初步經驗,對代建制管理進行較深入的探討。

  1         我國大型建設項目的傳統(tǒng)管理模式

  大型建設項目具有規(guī)模浩大、系統(tǒng)性強、技術復雜、專業(yè)多且專業(yè)化程度高、投資大、工期長等特征;同時,項目建設多,如M3的相關單位多達15個,加上軍隊、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居住用房的拆遷,需要大量的外部協(xié)調工作。對于國家或地方政府,大型建設項目往往是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與政治的關聯(lián)度較大。因此,在我國以往的大型項目的建設中,傳統(tǒng)做法是建立工程項目指揮部,作為政府的項目業(yè)主,負責對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指揮部管理模式對項目建設的最大貢獻在于降低了工程協(xié)調難度,縮短了項目前期時間,對保證項目建設工期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且在調動地方的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保證工程質量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指揮部模式存在多種弊端:1)管理成本太高,包括交易成本和內部組織成本。由于指揮部是臨時成立的,所以對建筑市場和參與各方,如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了解不多,對基建程序不夠熟悉,所以指揮部的運行過程就是項目管理的熟悉過程,逐漸形成獨特的管理模式,在收集信息、簽訂合同以及監(jiān)督合同執(zhí)行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指揮部的人員都是從各單位轉調或從社會上招聘的,人員素質往往達不到高水平工程管理的要求,并且由于人員相互之間沒有配合,指揮部人員需要磨合的過程,并且工程結束后,需要安置指揮部人員的工作,又需要大量的成本,所以內部的組織成本很高。傳統(tǒng)指揮部的人員基數大,如寶鋼一期指揮部人員超過1000人,浦東國際機場高峰人員近200人(不包括各專業(yè)分指揮部人員)1〕,因此指揮部模式的管理成本很高。2)責任不明確。指揮部的領導小組往往是由政府領導兼任的,不是真正的項目管理人,有關項目的信息都是從匯報中得到,這樣,領導對項目無法控制,也無法對項目進行負責,而現場管理人員不是組織上的責任人,也不需要對工程負責,最終沒人對項目負責。3)指揮部對項目的主動管理較少。由于人員是臨時組成的,對工程技術和系統(tǒng)沒有充分的了解,所以無法對項目設計進行優(yōu)化,指揮部與設計、施工單位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只能被動監(jiān)督。指揮部模式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期,建設項目是為了滿足國民生產的基本需要,項目建設的最終目標是滿足綜合功能,即質量要求,而項目投資和工期往往突破預定目標。在這種大環(huán)境下,指揮部的主要職能是按照設計圖紙組織施工,將圖紙的內容變成現實產品,而缺少投資和進度控制的壓力和動力。

  2         國外項目管理模式分析

  項目管理模式與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建筑市場化率和投融資主體密不可分。經濟發(fā)達國家的私有化程度較高,建設項目包括許多大型項目是由私人作為投資主體,并且建筑業(yè)的市場化程度較高,如市場化率較低的日本也達到80%.加之發(fā)達國家建筑市場中的中介機構非常完善和成熟,專業(yè)咨詢服務多、內容很細、信用好;建筑業(yè)的工程保險、擔保體系非常健全。在這種市場環(huán)境下,業(yè)主的投資和質量目標的風險大大降低,業(yè)主在不同的工程階段委托不同的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協(xié)助自己做好項目管理,形成項目一體化管理。因此,國外對項目管理模式的研究主要從項目的承發(fā)包出發(fā),發(fā)展不同的管理模式,以改善項目的質量、投資和進度目標; 總體來說國外的業(yè)主項目管理普遍采用“他人控制”原則,業(yè)主的項目管理組織是弱勢引導,而國內的業(yè)主項目管理組織卻是采用強勢控制,至少從業(yè)主心理上來說是這樣的。

  在美國,直至二十世紀60年代,項目建設管理模式比較單一,即采用傳統(tǒng)的設計-招投標-施工(DBB,Design-Bid-Build)方式,“隨著70年代初項目造價增加和工程延期越來越頻繁,迫切需要采用新型的承發(fā)包模式和技術加強項目的全過程管理”〔2〕,各種項目管理模式應運而生并迅速被社會接受。目前,主要的承發(fā)包模式有建設管理(CM,Con structionManagement)、項目總承包(DB,Design-Build)、和DBB三種模式。。

 ?。模拢履J剑菏菍I(yè)化分工的產物,業(yè)主分別與設計和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圖1),建設程序采用設計全部完成后,進行招投標,然后進入施工,各階段相互搭接安排緊湊,便于質量控制,但建設周期長、設計可施工性差、早期無法確定工程造價、組織管理風險大是該模式固有的缺點。

 ?。茫湍J剑海茫湍J绞状卧?966年應用于世界貿易中心建設(Scott,1986)。該模式分為agencyCM和at-riskCM兩種方式,前者是業(yè)主分別與設計、施工承包商和專業(yè)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圖2),專業(yè)管理公司協(xié)助業(yè)主進行設計優(yōu)化和施工管理,不對投資負責;后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專業(yè)管理公司需要對施工的最大保證費用(GMP,GuaranteedMaxi mumPrice)負責,并承擔風險。CM是基于快速路徑法(FastTrack),通過設計與施工的充分搭接,在生產組織方式實現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縮短建設周期。對工程造價的降低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統(tǒng)計資料顯示,CM比DBB加快施工進度達6%,加快招投標進度達13%,降低造價達1 5%.

 ?。模履J剑浩鹪从?0年代,業(yè)主與設計和施工的聯(lián)合體簽訂合同(圖3)。DB的出發(fā)點在于促進設計和施工的早期結合,提高設計的可施工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和縮短工程進度。統(tǒng)計資料顯示,DB比DBB加快施工進度達12%,加快招投標進度達33%,降低造價達6%;DB比CM加快施工進度達7%,加快招投標進度達23%,降低造價達4 5%.

  根據國外對以上三種管理模式的應用實踐,大中型項目采用CM模式和DB模式較多,而小型項目采用DBB模式較多,但不能說三種模式中哪一種占絕對優(yōu)勢,需要結合項目業(yè)主情況、項目及環(huán)境情況和項目目標要求,選擇合適的管理模式。CM模式和DB模式都需要有豐富項目管理經驗的公司負責項目管理,CM模式的管理者一般由設計公司轉變而來,而DB模式的管理者一般由承包商負責項目管理工作。

  3         大型建設項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

  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用于項目建設的國有資產要求恢復資本職能,要求項目投資實現最大收益,要求項目以更少的投資、更短的工期、更大的功能滿足為目標。而由于指揮部自身的固有缺陷,很難實現上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探索一種符合中國國情的建設管理模式,以改變現有的建設管理落后局面。

  由于我國一直以來形成的強勢業(yè)主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如以前每個單位都有基建處這一職能部門,在全國各行業(yè)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項目建設都由業(yè)主負責總體管理。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設計和施工是為業(yè)主打工,設計與施工聯(lián)系很少,出現設計者不懂施工,施工者只管按圖施工,而兩者都缺乏全局項目管理的能力,或項目咨詢的能力;另一方面,導致我國建筑市場的參與者都是分散的實體,沒有綜合管理實體,市場內容單調,反過來說,為做好大型建設項目的管理,我國仍需要強勢業(yè)主。這種國情不同于國外的建筑市場,國外的各種管理模式并沒有相應的國內市場環(huán)境,因此,探索強勢業(yè)主的新型管理模式是我國項目管理改革的一種可選擇方向。代建制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一種管理模式。

  3.1       代建制的含義

  代建制意為代理建設制式,即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代理業(yè)主行使業(yè)主的項目管理任務的一種制度形式。項目管理是融合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管理的綜合性工作,業(yè)主不具有相應的綜合知識,因此與設計、承包商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若由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代理業(yè)主,就是采用“他人控制”原則,利于提高管理績效。

  3.2 代建人與業(yè)主的權利劃分

  國內代建制在上海市首先被采用,是基于建設體制中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監(jiān)管“四分開”的思想提出的,也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改革方向。作為項目管理者的代建人,與作為投資主體的業(yè)主分離,業(yè)主負責投融資,代建人負責建設管理。為保證責權利統(tǒng)一,業(yè)主和代建人必須進行權利劃分,使各方的激勵與約束相統(tǒng)一。從資產所有權看,業(yè)主具有資產的歸屬權、使用權、控制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代建制模式中,需要將業(yè)主的部分權利轉移到代建人,即將資產的控制權從所有權中分離,由代建人控制資產的轉化,使建設項目形成新的產權結構,即代建人具有與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投標、合同談判簽訂權、付款控制權、關鍵(重要)設備、材料確定權、合同索賠權等,當然為減少代建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對業(yè)主產生的投資風險,業(yè)主應對上述代建人行為具有否決權,以維護業(yè)主的所有權。

發(fā)布:2007-02-27 09:4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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