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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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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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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特征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

(3)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存在并確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1)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

(2)兩種債權不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帶有人身性質)

(三)代位權的行使

1.行使主體: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

2.行使方式:通過訴訟程序。

3.行使范圍

(1)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2)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數(shù)額應當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shù)額為上限。

(四)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

2.受領之后將財產(chǎn)交給債務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4.如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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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1 09:5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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