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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概念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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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包括了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全部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部分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此時轉讓人和承受人應約定各自分得的債權債務的份額和性質,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視為連帶之債。

 ?。ǘ﹤鶛鄠鶆盏母爬ㄞD移的條件

  1.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xié)議

  這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關鍵。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該債權債務,則無法發(fā)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2.原合同必須有效

  原合同無效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更不能轉讓。

  3.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只有雙務合同才可能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否則只能為債權讓與或者是債務承擔。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可見,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讓的一個必要條件。因為概括轉讓包含了債務轉移,而債務轉移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89條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79條、第81條至第83條,第85條至第87條的規(guī)定。”這些條款涉及到概括轉移的效力,上文都有敘述,此處就不再對這些條款進行解釋了。

  [重點解析]此處用的詞是“經對方同意”,因為這里包含了債務的轉移,而債務的轉移是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的。

  (三)企業(yè)的合并與分立涉及權利義務概括轉移

  企業(yè)合并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yè)合并為一個企業(yè)。企業(yè)分立則指一個企業(yè)分立為兩個及兩個以上企業(yè)。

  企業(yè)合并或者分立均可能出現某個企業(yè)被注銷(被終止主體資格)的情況,那么該被注銷的企業(yè)在合并或者分立之前所訂立的合同權利義務如何處置呢?就此,《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企業(yè)合并或者分立,原企業(yè)的合同權利義務將全部轉移給新企業(yè),這屬于法定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重點解析]

  1.結合前面學習的關于連帶責任的內容,注意掌握“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的規(guī)定。

  2.舉例說明: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后分立,變成了丙、丁兩個公司。那么,這兩個公司中的任何一個都有權利向乙公司主張原甲公司的全部權利,然后按照原甲公司分立協(xié)議進行分配。同時,任何一個公司都有義務承擔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全部債務,其多承擔的部分可以根據分立協(xié)議向另一個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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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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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0:4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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