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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事故報告和調查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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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事故報告和調查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

 ?。?)轉移、隱匿資金、財產(chǎn),或者銷毀有關證據(jù)、資料的。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責任編輯: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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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0 10:2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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