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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間距控制
10 建筑物的間距控制
10.1 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wèi)生等要求,并結合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10.2 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10.2.1 居住區(qū)的總體布局應結合城市主導風向,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10.2.2 居住建筑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應低于3小時:舊區(qū)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以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1小時的標準。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室獲得日照。宿舍半數(shù)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標準控制。
10.2.3 新建高層住宅建筑,在滿足本規(guī)定的最小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還應運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軟件對新建住宅及鄰近住宅建筑進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層非住宅建筑若對鄰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產(chǎn)生影響,亦應做日照分析。
10.2.4 高層建筑與相鄰中小學、幼兒園、敬老院等建筑的間距控制亦應做日照分析。
10.2.5 中高層建筑間距的控制參照高層建筑間距控制的相關規(guī)定。
10.2.6 居住建筑間距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0.2.6.1 平行布置的多層和低層住宅建筑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下同],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下同],其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10.2.6.2 垂直布置的多層和低層住宅建筑間距:南北向的間距,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8倍;東西向的間距,不應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當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側面寬度大于12米時,應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規(guī)定控制。
10.2.6.3 多層、低層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應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間距控制;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不應小于南側(或較高)建筑高度的0.9倍。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應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間距控制。
10.2.6.4 在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層住宅與其北側多層建筑的最小間距為9米。
10.2.6.5 多層和低層住宅的側面間距,必須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側面有居室窗戶的,應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
10.2.6.6 在一類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層獨立式住宅,其間距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
10.2.6.7 高層住宅與高層住宅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南北向的,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4米;東西向的,不應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1米。
10.2.6.8 高層住宅與多層或低層住宅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高層住宅位于多、低層住宅南側,其間距不應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4米;高層住宅位于多層或低層住宅北側或東(西)側,其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8米。
10.2.6.9 高層住宅與高層、多層或低層住宅垂直布置時,其間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層與高層之間,當側面寬度小于16米時間距不應小于18米,當側面寬度大于或等于16米時,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高層與多層或低層之間,當高層的側面寬度小于16米時間距不應小于15米(高層在南側時間距不應小于18米),當高層的側面寬度大于或等于16米時,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高層住宅側面有居室窗戶的,其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1米。
10.2.6.10 高層住宅的側面與高、多、低層住宅的側面間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側面有居室窗戶的,應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間距控制。
10.2.6.11 在舊區(qū)零星拆建用地范圍內,新建建筑間距可視實際情況適當減少,但不應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間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現(xiàn)有建筑的日照標準。
10.2.7 采用建筑間距系數(shù)計算住宅建筑間距時,相關建筑室外地坪高差應按相應間距系數(shù)折算為水平距離予以增減。
10.2.8 住宅底層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的計算不應扣除底層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幾幢建筑,計算間距時建筑高度可從裙房屋頂以上算起。
10.3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10.3.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10.2控制。
10.3.2 非居住建筑(醫(yī)院病房樓、修(療)養(yǎng)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
小學教學樓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間距按10.4控制。
10.3.3 非居住建筑的側面與居住建筑的側面間距,按10.2控制。
10.4 非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10.4.1 工業(yè)、倉儲、交通運輸類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間距應依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范執(zhí)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適用本章以下條款。
10.4.2 醫(yī)院病房樓、休(療)養(yǎng)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學、中學、小學教學樓等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10.4.2的規(guī)定。
醫(yī)院、托幼和學校與相鄰建筑的間距 表10.4.2
建筑性質 日照間距 最小間距
托兒所、幼兒園 其生活用房應滿足底層滿窗冬至日不應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活動場地應有不應小于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托兒所和幼兒園宜布置在居住區(qū)內;其生活用房與其它建筑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8米。
學校 教學樓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2小時。 教室長邊與周邊相鄰建筑間距不應少于25米。
醫(yī)院病房樓、休(療)養(yǎng)院住宿樓 半數(shù)以上的病房、住宿樓應滿足冬至日不應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病房、住宿樓與周邊相鄰建筑間距不應小于24米。
10.4.3 除10.4.1與10.4.2 兩條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0.4.3.1 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1米;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
10.4.3.2 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
10.4.3.3 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10.4.3.4 低層非居住建筑與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
10.4.3.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guī)定控制。
10.4.3.6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應在不小于本條款規(guī)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及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建筑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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