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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事故報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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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報告主體

  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必須明確法定的事故報告主體(義務人)。事故報告主體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將受到法律追究。《條例》明確的負有事故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有5種:

  1.事故發(fā)生單位現場人員。從事生產經營作業(yè)的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只要發(fā)現發(fā)生了事故,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事故單位負責人。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h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有報告事故情況的義務。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論是哪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一個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都要按照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的義務。

  5.其他報告義務人。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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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0: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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