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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重點條款:承包范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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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標師考試教材《招標采購合同管理

承包范圍條款

對于發(fā)包人而言,承包范圍決定著合同的標的,即發(fā)包工程的范圍和具體內容。對于招標發(fā)包的工程,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中標合同時,不得約定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所載的內容不同的承包范圍。對于直接發(fā)包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圍一旦確定,發(fā)包人不能輕易增加或縮減,否則,或者構成違約,或者構成協商變更。另外,《建筑法》

第24條規(guī)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因此,發(fā)包人不能將本可以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分解成若千部分,并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對承包人而言,承包范圍是其確定工程造價、工期、施工組織設計、能否盈利等事項的基礎,因此,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時會重點關注工程范圍,并會綜合考慮工程范圍、工期要求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投標,以及如何編制投標文件等事宜。中標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要求發(fā)包人依據招標文件所載的工程范圍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圍。如發(fā)包人在中標后簽訂合同時或合同履行過程中,縮減或增加承包范圍的,可能導致中標人在履行合同時產生損失,承包人(即中標人)有權就損失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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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6 16:3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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