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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考試《項目管理》知識點:國際貿易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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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運作

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qū))之間的商品、勞務和技術的交換活動,是商品、勞務和技術的國際轉移。根據國際貿易標的物的不同,可以將國際貿易分為三個部分,即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技術貿易。其中國際貨物貿易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貿易的特點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比較,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性。

其共性表現為:兩者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相同,都處在社會再生產中的交換環(huán)節(jié),通過商品交換來實現商品的價值,具有共同的商品運動方式,受商品經濟規(guī)律的影響和制約。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國內貿易是發(fā)生在一國境內的商品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越過國界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國際貿易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國家干預,限制嚴格 (2)情況復雜,風險很大 (3)強手如林,競爭激烈(4)地區(qū)制約,需求多樣

國際貿易適用的法律體系

國際貨物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歸納起來,有下面兩種類型:

(1)適用合同當事人所在國國內的有關法律

許多有國際貿易活動的國家都制定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法,凡是從事進出口業(yè)務的企業(yè)都應遵守有關國家的對外貿易法,例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此外,合同當事人還應遵守各自所在國的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由于各國的法律制度不同,對同一問題,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為此在合同中最好明確解決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

(2)適用有關的國際協(xié)定、條約或公約

為了解決各國法律之間的沖突,一些國際組織締結了一些協(xié)定、條約和公約,有的已經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和采用。這些協(xié)定、條約和公約主要集中于三個領域: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領域、國際貨物運輸領域和國際支付領域。

1)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領域中買賣雙方主要遵循的公約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它是由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相關的公約還有《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2)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主要有:《海牙規(guī)則》、《維斯比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公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lián)運公約》等等。

3)關于國際支付的公約主要有:《統(tǒng)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統(tǒng)一跟單的若干法律規(guī)定的公約》等。

雖然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對交易力有強制性,但是,由于它的局限性,在國際貿易中,還存在著許多國際貿易慣例,供交易方進行選擇使用。

國際貿易適用的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一些較為明確、固定的貿易習慣和一般做法,是國際組織或商業(yè)團體所制定的成文的規(guī)則、定義、解釋等,在國際貿易中被不斷地推廣,并成為大家都自覺遵循的、一種行為規(guī)范和準則,對國際貿易業(yè)務的開展和發(fā)展起著某種指導或制約的作用。

(1)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fā)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形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yè)自治團體自發(fā)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xié)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qū)、某一行業(yè)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yè)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

3)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和各國的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區(qū)別在于它不具有絕對的法律約束力,而是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不能自動適用,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為此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guī)定的貿易條件。

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國際貿易慣例的使用,當買賣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如果:

①合同的規(guī)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guī)定為準。

②合同的規(guī)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guī)定為準。

③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④國際貿易慣例也是許多國際貿易法律制定的基礎,也是很多國際貿易糾紛裁決的依據,它是國際貿易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

(2)國際貿易慣例的分類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慣例主要有國際貿易術語方面、交易結算方面、貨物保險方面、貨物運輸方面等四大類。

1)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等;

2)有關國際結算的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等;

3)有關貨物保險的國際慣例:《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倫敦保險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等;

4)有關貨物運輸的國際慣例:《聯(lián)合運輸單證統(tǒng)一規(guī)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

發(fā)布:2007-08-07 09: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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