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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簽證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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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簽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變更簽證管理,建立有效的監(jiān)管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公司投資或由公司代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在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資增減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洽商等工程簽證,應進行現(xiàn)場簽證,不允許出現(xiàn)事后簽證。

第二章  變更簽證的辦理

第七條  工程技術變更相關經濟簽證辦理:

1、凡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做法變動、材料代換、糾正施工圖中的失誤或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動而引起的變更等事項,均應填寫《工程技術變更單》并按以下程序流程處理解決:

⑴ 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申請 →監(jiān)理單位意見 →建設單位意見 →設計院意見 →建設單位確定意見 →施工單位實施;

⑵建設(監(jiān)理)單位提出變更意見 →監(jiān)理(建設)單位意見 →設計院意見 →建設單位確定意見 →施工單位實施;

《工程技術變更單》是施工圖的補充,與施工圖有同等作用,但不作為決算依據。

2、建設單位主要審批《工程技術變更單》中的內容為:

⑴工程變更的真實原因。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必須事先報建設單位認可后,由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申請工程設計變更。

⑵工程變更內容對建筑使用功能、結構安全以及質量、經濟、工期各方面的影響。

⑶工程變更內容是否超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范圍。

3、《工程技術變更單》引起的投資增減,由施工單位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附預算書),建設單位在《經濟簽證申請表》中明確計費方法或協(xié)議單價。施工單位在變更工程完成十日內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申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預算書),超過時效不予補辦。待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原因,明確出資人,明確計費方法,核實實際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經濟簽證單》審批中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后,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則不予計取任何費用。

4、《工程技術變更單》應在實施變更前審批簽章,不得后補,不允許出現(xiàn)造成即成事實后再補辦洽商的情況,不允許遷就施工單位失誤造成變更。特殊情況下(如應急、搶險工程和重大活動)由經辦人和工程部說明原因,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補辦。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認可補辦的《工程技術變更單》及費用。重大技術變更涉及投資金額大幅增減的,由工程部向公司領導進行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參照以上流程辦理相關手續(xù)。

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零星工程量增減,所需確認的工程費用參照以上規(guī)定辦理《工程經濟簽證單》。

6、在施工過程中需進行技術處理的,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報送施工組織設計,明確處理方法,參照《工程技術變更單》流程辦理相關手續(xù)。

7、臨時性的施工技術處理需使用建筑機械,事先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建設單位根據事由,雙方洽商明確建筑機械的型號及數(shù)量,確定機械使用的臺班費,雙方對機械使用的臺班數(shù)及時簽證,不得后補,否則一律不計費用。

8、施工單位提交的關于工程量和計價方式等簽證內容與招標文件有沖突的,執(zhí)行招標文件。

第八條  建筑材料相關經濟簽證辦理:

1、施工使用的各類建筑材料,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除向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工程師報審外,以下建筑材料還需向建設單位申報相應《經濟簽證申請表》和《工程經濟簽證單》:

⑴根據設計要求需在砼及砂漿內添加的各種“添加劑”;

⑵設計圖紙中沒有明確,但施工操作規(guī)程、規(guī)范中有明確要求的做法及附加材料,而預算定額中缺項的建筑材料;

⑶施工用水泥和鋼筋必須按進場時間如實進行申報,否則在工程計量和決算時將按施工期間相同材料最低價格或建設單位尋訪價格進行價差調整;

⑷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未確定品牌和價格的材料,如弱電、強電、消防、給排水、空調、通風類材料;裝飾類材料;園林綠化及配套類材料; 

⑸建設單位要求報審的其他材料。

2、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報審的材料進行有關技術資料審核,認定品牌、確定價格、確定工作范圍。建設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采購,材料進場后必須向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書面報驗,審批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先使用后報驗,否則不計任何費用。

3、投標報價外的配套設備由建設單位直接采購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應做好配合工作,配套費在國家規(guī)定基礎上另行商定。

第三章  經濟簽證的管理

第九條  經濟簽證的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⑴工程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工程施工圖組織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如發(fā)生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的情況或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減,方能進行經濟簽證。

⑵施工單位在實施設計變更或采購定價材料前,按程序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附預算書),施工單位在施工工作完成十日內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申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預算書),超過時效不予補辦,以保證隱蔽工程及工序交叉作業(yè)的單項工程的客觀數(shù)據資料的真實性。簽證申請僅作為經濟簽證的依據,《經濟簽證單》為工程決算依據。

⑶經濟簽證必須在確保工程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方能實施簽證程序。

⑷簽證涉及工程量增減需要實地丈量、計量的,必須由業(yè)主單位指派兩名簽證人員(其中一人為業(yè)主代表)到現(xiàn)場勘察、測量、清點,勘察后對符合簽證條件的由業(yè)主代表審核并提交工程部總監(jiān)認定,簽證人員對經濟簽證的工作內容描述要客觀、準確,對隱蔽工程簽證要以圖紙為依據,標明被隱蔽部位、工程項目和工藝、質量完成情況。并對簽證內容負全責,審核人對簽證的合理性負責。

⑸對施工圖以外的現(xiàn)場簽證,必須寫明時間、地點、事由、幾何尺寸或原始數(shù)據,并附上簡圖,不能籠統(tǒng)地簽注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造價。

⑹對于固定價格合同施工項目,經濟簽證時應注意同工程量清單的比較,如工程量清單包含的內容,不可重復簽證。對隱蔽工程、臨時工程的簽證必須做好現(xiàn)場記錄,同時還要做好圖象、數(shù)據資料的收集、保管、歸檔。

⑺《經濟簽證單》在建設單位總經理簽字蓋章確認后,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則不予計取任何費用,不得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現(xiàn)場簽證程序及變更價款確定

⑴現(xiàn)場簽證變更價款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或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辦理經濟簽證;

② 合同中沒有適用于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規(guī)定,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報請監(jiān)理和建設單位辦理經濟簽證。

⑵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投資增減,由施工單位申報《經濟簽證申請表》(附預算書),經現(xiàn)場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簽字蓋章后,報建設單位工程部管理人員復核后,再由造價工程師審核造價,建設單位在《經濟簽證申請表》中明確計費方法或協(xié)議單價。

⑶施工單位在變更工程完成十日內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申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預算書),超過時效不予補辦。待建設單位根據變更原因,核實實際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經濟簽證單》審批中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后(以建設單位總經理簽字蓋章為準),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則不予計取任何費用。

⑷施工單位在申報經濟簽證單(申請)時,應申報書面材料一式4份,提交監(jiān)理單位,按流程辦理。

⑸造價工程師應隨時到施工現(xiàn)場了解實際工作情況,對涉及造價或費用改變較大的經濟簽證進行抽查,工程部現(xiàn)場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抽查中若發(fā)現(xiàn)申報的經濟簽證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的,將給予施工單位相應的處罰。

⑹工程實際使用材料的質量、價格如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需辦理經濟簽證時,由工程監(jiān)理、工程部、造價工程師共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招標確定。

⑺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若造成質量問題或經濟損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擔,并接受建設單位按該部分工程造價30%的違約處罰。

第四章  變更簽證公司審批程序

第七條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現(xiàn)場條件的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由施工單位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工程量造價估算表等相關資料,經項目建設單位分管領導確認后,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對單項工程造價增加1萬元(含1萬元)以下且對工程整體影響很小的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報項目建設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2、單項工程造價增加1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論證通過后,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實施。

3、單項工程造價增加5萬元以上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論證通過后,報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由分管領導批準實施。

4、單項工程造價增加50萬元以上的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和紀檢、招管、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論證通過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由分管領導批準實施。

第八條  項目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經批準發(fā)生變化的,應由業(yè)主(專指代建項目)、建設單位、監(jiān)理、施工單位共同簽證,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內容依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計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認可,責任自負。

第九條  簽證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按權限審批并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生效,按合同檔案管理要求報公司財務部統(tǒng)一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簽證應及時辦理,補辦簽證單無效。

第十一條  在變更及簽證過程中,建設單位現(xiàn)場代表、監(jiān)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認真審核把關,若審查不嚴或與承包單位串通假簽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有效簽證單是工程決算和審計的重要依據。未簽證或無效簽證不能進入決算,審計中不承認相應的工程量,責任由施工方自負。

第十三條  零星基建工程項目的過程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此前發(fā)布的關于簽證管理的有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guī)定的內容為準,本管理辦法未規(guī)定部分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2007-07-22 11: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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