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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辦公系統:董事會的發(fā)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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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管理公司為目的的董事會的出現和發(fā)展貫穿于法律的發(fā)展史中。19世紀末以前,人們普遍認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僅是公司內的一個為員工大會中的股東設立的代理機構。

  到了1906年,英國上訴庭更加清晰的區(qū)分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劃分,公司的管理權歸董事會,而股東大會不能干擾他們合法的行為。這最后在股東間形成了一種共識:“董事局內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今日,對這種共識的描述是:“公司是一個與股東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實體。他的一些權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權力是賦予董事的,那么他們并且只有他們才能行使這些權力。只有一種途徑,讓多數股東來控制權力的行使,要是改變公司章程,要是根據章程,有些特殊情況發(fā)生,可以拒絕或者重新選舉那些股東不滿意的董事。股東不能自行獲得根據章程賦予董事的權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方面法律的發(fā)展在當時引來非議,因為當時A表(Table A)的相關條款看上去和時代發(fā)展背道而馳。

責任編輯:網絡辦公系統
發(fā)布:2007-04-14 14:3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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