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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合作方式和擔保合同的特征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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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xié)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協(xié)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guī)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guī)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擔保系統(tǒng)

  一、擔保合同的特征

  1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fā)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zhuǎn)而移轉(zhuǎn)。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各國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合作方式

  擔保機構與銀行具有良好的協(xié)作方式,是擔保體系成功運作的前提之一,這方面各國運作都很成功。

  1、與銀行共擔擔保比例:國外的擔保機構一般不是獨自承擔全部風險,而是根據(jù)貸款規(guī)模和期限,與銀行各自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例如:美國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貸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業(yè)擔保協(xié)會的擔保金額不超過貸款的70%-80%。目前我國中小企業(yè)擔保機構基本上是承擔了100%的貸款風險,為此行業(yè)內(nèi)曾多次呼吁,但仍無濟于事。(泛普軟件-擔保軟件資訊)

  2、與銀行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關系:國外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的金融體系都比較發(fā)達,都有一批專門為中小企業(yè)提供融資的地區(qū)性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計劃,并與擔保機構建立了長期穩(wěn)定的關系。例如美國大部分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了聯(lián)邦政府的中小企業(yè)信貸保證計劃;日本的都市銀行、地方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信托銀行、互助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都參與信用保證體系。

發(fā)布:2006-11-26 14: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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