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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職責的作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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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職責發(fā)揮兩種作用,一種是心理預見作用,一種是實際賠償作用。在正常狀態(tài)下,擔保職責是以心理預見的形式發(fā)揮作用;只有在異常狀態(tài)下,即發(fā)生投資者的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擔保職責才發(fā)揮實際賠償作用。 保薦人在心理上預知自己在不積極履行推薦、輔導和監(jiān)督等職責的情況下,將會使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的信息,從而給投資者造成經(jīng)濟損失,而保薦人自己將必然為此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這種預見心理對保薦人形成一種拘束和制約,給保薦人以壓力,這種壓力有利于促使保薦人積極履行推薦、輔導和監(jiān)督等職責,避免消極后果的發(fā)生。易言之,在這種預期心理作用下,使保薦人認識到投資者因違法披露信息而遭受損失時也就意味著自己也要蒙受相應的損失,使保薦人意識到自己的利益與投資人的利益的相關性,從而能夠讓保薦人站在中小投資者的立場上,預防上市公司進行虛假包裝和違法披露信息行為??傊?,在這種預見心理作用下,使保薦人成為投資者制衡上市公司的有力工具,使保薦人成為投資者實現(xiàn)投資目的的有效手段。

發(fā)布:2007-04-09 09: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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