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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行業(yè)中擔保法律文件、抵/質押物及權利憑證的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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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業(yè)務管理軟件中擔保法律文件、抵/質押物及權利憑證的檔案管理

  第八條 擔保法律文件、抵押的動產、以及抵/質押物權利憑證,應由我行占有,作為信用業(yè)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保管。

  擔保法律文件、抵/質押物及權利憑證的檔案管理應當執(zhí)行我行信貸檔案管理辦法以及會計出納代保管物品出入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下列抵/質押物或權利憑證,應當入庫管理:

  (一)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正本;

  (二)抵押物他項權證書正本;

  (三)抵押物抵押登記憑證正本;

  (四)抵押物保險單正本;

  (五)質押物或質押權利憑證;

  (六)需要入庫管理的其他物品、單據或權利憑證。

  第十條 債務人或擔保人已清償債務或履行擔保責任的,由我行占管的抵/質押物或權利憑證應返還抵押人,對于已辦理抵/質押登記的擔保,擔保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擔保法律文件失效、抵/質押物或權利憑證出庫退還原擔保人、注銷抵/質押擔保的,應由經辦人員在信用業(yè)務檔案中記錄并簽字確認。(泛普軟件-擔保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最新資訊)

發(fā)布:2006-11-24 16:0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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