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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34天只賺27元 女子微信泄憤“罵沒”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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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34天只賺27元 女子微信泄憤“罵沒”工資

        東北網(wǎng)5月15日訊 近日,市民張女士反映,她在“米蘭春天婚紗攝影”(以下簡稱“米蘭春天”)工作了34天,辭職時,店方只給她開了27元的工資,這讓她既氣憤又無奈。

  于是,她在朋友圈內(nèi)發(fā)了一條“米蘭春天婚紗攝影”欺詐顧客的信息。

  雙方由此發(fā)生紛爭。

  那么,這場因為工資問題而牽出來的誹謗事件,該如何收場呢?

  辭職:干一個月開了27元

  “我是今年4月1日入職的,一直干到5月4日,一個月零幾天的時間。”張女士說,當時到“米蘭春天”時,店方承諾工作的酬勞是“1500元底薪+提成”,至于簽訂書面協(xié)議,店方?jīng)]提,她自己也沒在意。

  “后來由于種種原因,我提出了辭職,店方竟然只給我拿了27塊錢的工資。”張女士說,她提出辭職時,店方并沒有履行當初的承諾,所謂的1500元底薪不見蹤影,只給她開出了27元錢的提成獎金。

  “干了一個多月,就給我開了27塊錢,這27塊錢要與不要又有什么意義呢?”張女士說,一個月只賺了27元錢,說出去她都感覺抬不起頭來。

  張女士說,她曾多次與店方理論,但沒有任何結(jié)果,1500元的底薪至今也沒能拿到手。

  店方:完成任務額度才有底薪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隨后,記者與“米蘭春天”的陳經(jīng)理取得了聯(lián)系。

  據(jù)陳經(jīng)理說,張女士確實在這里工作過一個半月,但在這段時間里,店里有規(guī)定,員工需完成10萬元的任務額度,才會有底薪,當時考慮到張女士剛剛工作,所以把任務額度降到了1萬元,但她還是沒有完成。因此,店方一直沒有與張女士簽訂勞動合同。

  “后來她自己提出辭職,這27元是她一個月的工作提成,按她所完成任務額度的5%。”陳經(jīng)理說。陳經(jīng)理還說,按照店規(guī),張女士來店的第一個月處于試用期,在試用期內(nèi),店方需要對張女士進行觀察及培養(yǎng),如果張女士可以完成任務額度,店方才會為她支付試用期間的底薪和提成,進而才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可張女士始終沒有完成任務,因此,在她辭職時,店方才沒給她支付底薪,這期間也沒有與她簽訂合同。

  爭端:女子微信誹謗店方

  12日14時許,記者接到了“米蘭春天”陳經(jīng)理的電話,陳經(jīng)理稱,他們店里的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張女士發(fā)出一則消息,內(nèi)容是誹謗“米蘭春天”的,說“米蘭春天”存在欺詐顧客、攝影質(zhì)量差等,對此,“米蘭春天”已經(jīng)報警。

  記者隨后與陳經(jīng)理見了面,陳經(jīng)理向記者出示了微信內(nèi)容。

  記者看到,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發(fā)的消息具體內(nèi)容為:“不要去米蘭春天婚紗攝影,它是騙人的,照相照得不好”等等。

  為此,“米蘭春天”陳經(jīng)理表示,店方將追究張女士責任。

  調(diào)解:女子向“米蘭春天”道歉

  隨后,記者趕到薩爾圖公安分局,見到了張女士,民警正在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據(jù)民警說,張女士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公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行為的,可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為此,張女士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并當場刪除了微信消息,表示愿意向“米蘭春天”店方道歉并澄清事實。

  12日15時許,在民警的建議下,記者隨張女士來到“米蘭春天”。

  在店方的要求下,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補發(fā)了為“米蘭春天”澄清事實的消息,店方表示,事情到此為止,不再追究。

  就員工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事,“米蘭春天”陳經(jīng)理稱,將會盡快改正,與店內(nèi)試用期員工補簽勞動合同。

  律師:互不追究需雙方協(xié)商好

  針對此事,讀者法律服務顧問團成員、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秦蘭律師說,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聘用期,無論哪個階段,都得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就是不合理的。

  “打比方說,你不跟我簽勞動合同,那我一點保障都沒有,那么我就可以不在這干,而且我有權(quán)利要求你支付給我工資,‘米蘭春天’所說的‘通過試用期才能簽合同’的說法是不合理的。”秦律師說。

  張女士在朋友圈發(fā)的誹謗信息,最終導致雙方矛盾升級,那么“米蘭春天”能以張女士誹謗一事拒付工資嗎?

  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主任費玉紅認為,這件事情前前后后總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張女士索要工資問題;第二,張女士微信誹謗對“米蘭春天”造成的損失。

  首先,張女士未獲底薪一事,可向勞動部門反映,借助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

  其次,張女士發(fā)微信誹謗的做法,已經(jīng)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米蘭春天”有權(quán)向張女士索賠其微信誹謗對自己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事情發(fā)展到這個地步,張女士原本是占理的一方,但她后來發(fā)微信詆毀‘米蘭春天’的做法,也同樣給店方帶來了經(jīng)濟和聲譽上的損失。”費律師表示。

  費律師認為,現(xiàn)在,張女士仍然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其工資的問題,而“米蘭春天”也同樣有權(quán)利向張女士索賠聲譽損失,如果雙方互不追究,得自行協(xié)商好才行。

發(fā)布:2007-02-13 16:3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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