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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作廢、用訖銀行存款支票簿時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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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支票簿時,須由主管指派的經管員編列號碼登記在“空白單據登記簿”發(fā)交經辦人員簽章使用。

 ?。?)作廢的支票,須蓋“作廢”戳記,粘貼于該同一號碼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3)每日營業(yè)終了時,經辦員應即查對當日簽發(fā)的支票存根,結計金額在存根最后一張背面,與銀行存款科目簽發(fā)總數(shù)是否相符,同時查點尚未使用的空白張數(shù)是否相符。

 ?。?)用訖的支票簿(存根),須交還經管員查核使用張數(shù)及作廢張數(shù)是否相符,并在“空白單據登記簿”備注欄注明后,妥為保存(訂為15年)。

發(fā)布:2007-03-26 14:4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